2020年审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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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审计案例]“控标”第四式:中标后控标
来自 审计精选 发布时间:2019-07-25
区分一下两种中标的情况:第一种是前期做了跟踪工作的,不中标属于不正常;第二种是半路杀出的的程咬金,中标属于不正常。
第一种招标人中标后的控标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是具备招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能够独立按照合同条款完成项目任务指标的正规军,在此不再赘述。

二是不具备招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仅仅是招标人利益相关方的白手套。主要表现是:公私不分,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合同条款,利用手中的权力打着为了项目顺利开展以及各种正常的理由,要求业主成立“保姆”技术团队代替中标人完成其合同条款约定的高技术工作量。即投入大量招标人的资源免费助力中标人,这是一个不好量化的灰色地带,也是查处难度最大的。
第二种半路杀出的的程咬金中标后的控标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是在项目要求中只要招标项目利益相关方有影响力的,一定会出现人为干预现象,但不是为了招标项目顺利进行的那种,比如:某关键设备部件要么工期影响造成中标人不得不预期违约甚至自动放弃中标;或者漫天要价是正常价格的数倍“敲诈”中标人,人为调节中标人的利润空间。
二是合法合规利用合同条款狠抠细枝末节的约定但都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或瑕疵,从而影响工程的顺利验收或设备的正常入库,一方面以尽职尽责之名行吃拿卡要之实;另一方面打压中标人的预期,如打压招标人的市场环境期待也有项目进度期待甚至回款期待。
三是人为调整中标后工作量的分配,该情形适用于框架招标。如招标文件约定好第一名50%的工作量,第二名30%的工作量,第三名20%的工作量。但在实际合同执行中会出现:第一名20%的工作量,第二名30%的工作量,第三名50%的工作量。若合同价格一致倒不会出现利益流失现象,若第三名是价格最高的有可能会出现利益流失的风险,需要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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