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0年审计师考试,还剩

2020年审计师考试

  • 考试报名:
    5月25日-6月29日
    北京、福建延后至7月

  • 准考证打印:
    9月27日-30日
    10月9日-11日

  • 考试时间:
    10月11日

  • 成绩公布:
    12月11日前

  • 成绩复核申诉:
    自成绩公布之日起
    30日内

  • 证书领取:
    以各地公告为准

分析营改增后地税审计时面临哪些问题和建议

来自 审计精选 发布时间:2019-06-13

  营改增是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提振经济的重大举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这些对地方税收收入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行业也纳入“营改增”。标志着营业税将结束辉煌成为历史,退出历史舞台。地税部门将面临丧失主体税种、征管手段弱化、执法风险上升等问题。因此,准确分析“营改增”后对地方税收征管的影响,积极做好审计工作,也成为我们审计人员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营改增”后税收征管上面临的问题
 
  一是县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明显减少。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源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所无法比肩的。随着“营改增”的全面铺开,“营改增”收入被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各50%比例分成,而原营业税100%归地方,作为县级财政收入主要税种--营业税地方只能享有50%。“营改增”改革后,随之调减年度预算收入指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减。地税收入将大幅下滑,并由此对地税部门带来一系列影响。
审计
  二是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缺失。“营改增”后,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的手段将随之失去功效,纳税人尤其是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管理,有意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费这一环节,相关的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得到保证,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缺失,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纳税人增值税附属税种管理弱化。虽然改革试点行业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与国税部门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进行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而对于流动性纳税人更是存在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纳税人所得税征管难度加大,“营改增”之前地税部门为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相关规定在代开货运发票时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对地税部门管户的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不再予以附征,而部分货运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核算混乱,不附征大大增加了征管难度,造成税款流失。
 
  三是国税部门税收管控难度进一步加大。“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缴纳3%的营业税,预征2.5%企业所得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7%的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和0.5‰的印花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有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收的意向,以便于继续实行以票控税。但是,国税机关出于代征会影响国税机关社会满意度、办公场地狭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不愿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造成了“营改增”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只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无法同步征收,增加了源泉控管的难度和税款流失的风险。
 
  四是委托代征工作协作机制不完善。目前,国税与地税按照方便纳税人和主体税种征管原则,双方就“营改增”后的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私房出租增值税及核对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地方税附加等相互委托代征,但双方均有各自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因征收数据传递不及时,出现少征、错征、漏征,导致税款流失的情况。
 
  二、“营改增”后审计重点和建议
 
  一是认真加强营改增专题学习。一方面,组织审计人员集中学习《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搜集梳理相关政策加以分析研究,实例解读营改增政策,更新和扩充审计人员知识储备,培养审计人员敏锐度及洞察性,以利于在接下来的审计监督中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带着责任学,带着问题学,学以致用,凡是被审计单位涉及营改增试点的,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主动担当,逐步分行业选取代表性企业,积极开展营改增工作调研,对试点纳税人的诉求、疑惑,精心抓好服务,帮助试点纳税人正确行使税收选择权,确保答复口径全面准确,确保试点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准确解决涉税难点。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协作,提高综合控管能力。积极加强与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国税以及市场管理等重点涉税信息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环节控税、税款前置等措施。同时,积极推动政府搭建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争取实现相关部门定期传递数据,或与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部分模块直接联网,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共用,努力构建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
 
  三是加强对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力度。一方面加强对“营改增”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税的审计。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缴纳附税时在国税部门实行单独申报,计税依据全部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很难实现源头控管,无法从地税部门自身掌握的信息来预测收入。因此,采取趋势分析法来筛选疑点然后选取重点进行核实,将纳税申报与国税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最终少缴漏缴。另一方面加强对“营改增”后,营业税欠税追缴的审计。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不等于营业税就彻底消亡,而从营业税的后续管理来看,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仍负有监管职责。因此在审计时需要重点关注历年欠缴的营业税并进行延伸追缴,重点关注2016年5月以前纳税人营业税征缴情况,防止纳税人“钻空子”。再一方面加强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审计。营改增后并不是意味着土地增值税也随之消失,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主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国税部门征收,作为附税的土地增值税仍由地税部门征收,这就在实际征管中出现“共管户”。营改增后,无法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这一部分计税依据进行统计,也无法比较两者计税依据是否一致问题。因此,在土地增值税审计上,要加强对房产、土地信息采集的精准度审核,依靠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提供的信息,与地税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纳税人房产土地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四是加强营改增审计创新。直面改革、看重责任,牢固树立创新的理念,以创新求发展,用新思维、新办法破解营改增财税改革发展难题。创新营改增审计方式方法,实施精准监督,通过实行台账管理、动态跟踪、定期反馈、对账销号等举措,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对策、解决新问题,有力保障和推动营改增政策落地生根,为全面深化营改增财税改革积累经验,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以审计“倒逼”体制、机制、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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