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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审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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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视角:关于财政监督检查的问题和解决分析

来自 审计精选 发布时间:2019-10-28

  财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存在问题和解决分析
 
  一、名词解释。
 
  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1]。
 
  二、主管部门。
 
  1、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2、各省、直辖市财政厅监督局;
 
  3、各市、县(区)财政局监督处、科或股。
财政监督
  三、监督范围。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
 
  四、监督的具体事项。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
 
  1、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4、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内容包括:
 
  1、《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的情况:
 
  1、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7、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四)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情况。
 
  (五)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是否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3]。
 
  (六)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3、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2]。
 
  五、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2]。
 
  六、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三)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五)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六)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七)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八)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九)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十)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十一)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十二)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十三)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十四)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十五)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十六)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十七)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十八)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十九)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二十)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十一)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七、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2、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包括: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等)。其格式一会栲给你们。
 
  八、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一)基本程序有:
 
  1、了解情况。主要是听取委托部门的口头介绍、翻阅相关案卷,掌握检查的基本情况、复杂程度和着重点,再做出是否承接的准备;
 
  2、准备承接。主要是讨论服务价格、提出各方的配合要求,商量大致的作业时限,签订约定书;
 
  3、培训人员。主要是组织检查小组的工作人员学习领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会计法》、《预算法》、《会计基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规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等),为正式检查做好准备;
 
  4、搜集资料。凡是与检查监督相关的资料均要搜集齐全,包括:
 
  ①约定书;
 
  ②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单位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服务范围、拨款形式、核算体系和运作的项目等);
 
  ④相关财务资料(帐、证、表等);
 
  ⑤相关文件资料(验资报告,预算和专项拨款文件,办公会纪要等);
 
  ⑥领导层名称、职务、内部分工及联系方式;
 
  ⑦单位人员构成及岗位职责,特别是财务和主管人员;
 
  ⑧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和会计制度;
 
  ⑨重要合同,特别是采购、销售、借款、抵押和担保合同等;
 
  ⑩其他相关资料。
 
  5、统一口径。主要是就监督目的、范围和具体工作配合等情况,在委托部门的领导下,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达成原则性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做为下一步检查的行为依据;
 
  6、人员进驻。首先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然后由其对监督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再进行现场作业;
 
  7、现场作业。
 
  可以比照财务收支审计的程序,先核对帐帐、帐表帐证和预算、拨款文件;
 
  再进行财产清查,核对帐实;然后向相关来户和银行发出询证函,已证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
 
  最后将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编制底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形成检查结论和征求意见书,经委托单位同意后交被检查单位限期签注意见,并据此形成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提交委托单位出具正式的监督检查报告。
 
  九、相关要点。
 
  第一,接受监督前,必须弄清检查的难易程度,对照本身的承受能力,再决定是否能够接受。注意一定要量力而行,千万不可勉为其难,导致骑虎难下;
 
  第二,接受委托时,一定要取得委托部门的正式委托书,书内应载明:委托事项,截止日期,检查费用总额,付款办法,委托方和被检查方的具体配合人员及责任和义务等,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下一步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整个取证和重新计算过程必须符合政策和行为依据,要排除一切干扰(坚决不能和被检查单位有私下接触或交换意见!),认真仔细、一丝不苟,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草率;监督结论一定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经得起历史检验,否则将会给监督机构造成很大的被动,轻者将使监督结论出现偏差,导致委托人和当事人无法接受;重者有可能导致事务所名誉受损,被相关部门取消资格,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因为我们是接受财政委托,只负责具体的检查业务,一切行动都要服从财政检查组的安排,千万不能各行其是。
 
  十、存在问题。
 
  1、婆婆太多。在现场检查中,受委托的事务所执业人员往往要面对三到四个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指导”,而且他们本身对政策的把握程度和检查重点心中也不是很有数。因此,要求不一,口径不一,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到底应该怎么操作?到底应该听哪位的?不可而知;
 
  2、干预频繁。受委托的事务所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受到委托单位不间断的干预,甚至对中介机构的人员分工也要提出质疑,使正常的检查程序受到很大的影响;
 
  3、不断修改。事务所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出具的初步检查结论和报告底稿理应提交委托单位审查修正,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他们本身心中无数,所以,修正意见也是随心所欲,不断变化角度,而且还不是一次且完整的提出,导致执业人员疲于奔命:不断的修改和不停的打印结论和报告,浪费大量纸张不说,同时也浪费了相当多的富贵时间。回过头来,还要受到“进度太慢”的指责!
 
  4、前后矛盾。有些委托单位在检查培训时,一再要求事务所在检查过程中“一定要查深、查细,不受时间限制,不看检查过程,只要检查结果”。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是受人际关系的影响),又嫌你查的太细,用的时间太长,导致事务所的执业人员无所适从。
 
  上述问题违背了财政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也达不到检查的目的,而且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十一、产生原因。
 
  1、接触有限。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和民营企业,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接触的比较少,每年除了事业单位年检(非常简单)和少量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也很少)外,几乎很少与行政事业单位打交道。特别是2013年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出台后,财政核算和管理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取消了“拨入、拨出经费”和“固定基金”等一级会计科目,增加了“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和“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等科目,全面而且严格实行了“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体系。这对于不经常接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中介机构无疑是一个新的课题。所以,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中确实还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
 
  2、依赖严重。因为财政部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委托单位每年都在聘请中介机构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力量,久而久之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依赖心理,甚至期望中介机构在检查中能够发现所有问题。试想:这可能吗?因为他们不是神仙,而神仙也有打盹的时候呀!
 
  十二、解决思路。
 
  第一,事前要开会统一口径,明确检查重点,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而不是一哄而上,人人都要参预,个个都要发表意见。结果反而适得其反,因为“龙王多了是不下雨的”;
 
  第二,事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因为事务所必经是社会中介机构,没有权力对检查单位吆三喝四。为了加快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只能借助财政部门的执法权力去索取相关资料和要求人员配合。否则,想加快进度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第三,事后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和修改检查底稿和报告初稿,而且修改的标准最好能有其一致性,适当尊重一下中介机构的劳动成果。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是靠专业知识吃饭的。如果婆婆太多,小媳妇的日子是不好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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