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审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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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水环境审计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分析
来自 审计精选 发布时间:2019-10-28
我国水环境审计工作覆盖面正在逐步拓展,审计范围也逐渐面向中小型湖泊水域,由最初的审计署牵头负责,到如今发展成为省市级、地市区以及发达城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常态化审计工作,这是和“十三五”时期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节奏相匹配。但是,在稳步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
(一)缺乏系统的水环境审计规范准绳
当前水环境审计工作主要是以《审计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审计准则》及其细则为基础,结合地方湖泊保护条例、水资源管理办法等其他与水环境保护治理相关的细则办法开展,缺乏一个完善系统的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作为行动指南。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确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环境保护监督中的权限以及工作内容,致使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项目立项方面缺乏法律支持。除此之外,我国尚未建立统一、权威的审计标准与评价体系,审计尺度的不一致,导致审计依据、审计意见的权威性不强,影响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结论的认可程度。

(二)政府面临着经济和政治的博弈
水环境保护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资金投入大、产业调整大、见效慢的长期工程,在以GDP为业绩考核依据的政府管理体系下,对于经济人和政治人双重身份的政府而言,水环境保护治理过程就存在着水环境保护治理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博弈。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由政府提供和监督,而当前审计机制下,审计权力受到同级政府的制约,使得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问题的披露、审计成果的转化一定程度上有失客观、公正。这些因素混在一起,就使得水环境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三)公众对水环境审计的认识误区
虽然公众的环保意识已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进步,对水环境保护治理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就对水环境审计的认识而言,仍存在理解不全面、认识不深入、法律意识较淡薄等问题,主要存在两个认识误区:一是普遍认为如果水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的越多,就代表对水环境治理工作越重视;二是认为审计查出的问题越多,审计的监督职能就发挥的越好。其实不然,或者说是理解的不够透彻,环境保护治理的投入多,不等于使用效率高、治理效果好;审计查出的问题多,正是反映出环境管理效果的不足和相关部门职责上的缺位。这种思想上尚未充分认识到政府水环境审计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意识到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职能发挥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最终导致水环境审计的效率不高,尤其是水环境绩效审计的推广与深化的动力不足。
(四)水环境审计工作尚存在着审计盲区
一方面,水环境审计工作包括控源、截污、引流、清淤、生态修复等关键环节,不仅涉及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领域,及重点污染行业提标改造、深度处理等产业结构调整领域,还涉及到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等政策执行领域。审计要对每类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科学评价,并且针对具体项目,根据不同的环境保护标准,深入剖析和查找体现效益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所以,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审计评价的多样性,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效益性。另一方面,审计系统分级管辖的机制,使得普遍存在一种现象:一部分省级直属单位不归属于其所在地的地市级审计机关管辖,而一部分中央直属单位也不属于其所在地的省市级审计机构管理,一旦上级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忽略了这一部分直属机构,就会导致审计管理存在审计盲区。
四、完善水环境审计工作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理念之一,已然将环境保护治理作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审计部门积极探索环境审计之路是当前的重要任务。近期,在武汉市审计局的统筹安排下,我局参与了对武汉市中心城区水环境保护绩效审计工作,现笔者结合自身体验对完善水环境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水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
(一)探索建立系统的政府水环境审计准则
从环境审计实务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水环境审计工作只有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审计建议。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为了有效保护水环境,相继出台了同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在水环境审计工作开展中,审计人员能够从中找到相关审计评价依据。然而,这些法律条文虽然覆盖了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各方面内容,但是,对于时间、人员结构、专业能力受到限制的水环境专项审计工作而言,将这些零散的内容系统的进行融合、归纳较为复杂,而且难以形成统一的审计评价方式,就阻碍了将水环境审计打造为审计机关常态化工作这一规划的实现。因此,应将现有的水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与《国家审计准则》相结合,制定专门的、系统的、合理的政府水环境审计准则。这里笔者建议可从“环境财务审计准则”、“环境合规审计准则”、“环境绩效审计准则”这三个角度,分别建立审计应用规范指南,准则中分门别类,实务中分清主次,才能不断探索出完善的水环境审计系统。
(二)整合水环境审计方式
目前,政府水环境审计开展的多是环境财务审计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就审计范围而言,当前审查重点在水环境保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真实合规性、水利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相关部门执行环保法规和政策情况,很少涉及对环境政策合理性、环保计划有效性、环境管理绩效的评估。对水环境资金的审计,着重强调的是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以下简称“三费”)等征收的合法合规和真实准确,以及财政投入资金的专款专用。
从长期来看,开展以环境财务审计和环境合规性审计为基础的环境绩效审计,将是现阶段我们开展政府水环境审计工作,整合审计方式的必由之路。一是对水环境政策的审计,除了对照环境治理规划、目标责任书进行落实检查外,还应结合审计实务对环境政策、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可行性予以评价,并且充分考虑水环境管理机构的结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是否与其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相匹配等问题。二是对环境专项资金,除了对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应增加对资金使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从湖泊、河流整体和长期水质变化情况,评价水环境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对“三费”的监督,除了关注合法、准确、及时外,还要增加对费用支出安排是否合理、有序,投入项目是否实用、可行的考量。
另外,鉴于水环境治理的长期性,探索水环境跟踪审计,也是今后审计机关需要提升的一个方向。
(三)积极做好水环境审计的宣传工作
由于公众并不能直接了解到水环境审计的专业信息,只能依靠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公开的审计信息,凭借自身对相关专业的认知,对水环境审计工作的成果进行判断,很可能存在较大的认识偏差。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都应积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做好审计知识宣讲工作,让公众对审计的监督职能有个客观的认知。比如召集社区代表开展审计知识交流会,向他们宣讲审计的部门职责,纠正公众意识里“查出问题、查处责任人才是好审计”的误区,倡导群众积极肩负起社会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水环境保护治理的相关部门,在实施水环境治理项目时,尽量取得群众认可,让群众了解该项目的实施意义,以保证项目完成后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效能,同时也能让群众做好项目监督工作。
(四)以河流、湖泊为导向,推行跨区域、跨学科合作审计
由于水具有流动性和循环性,往往一条大型的河流会贯穿多个行政区域,若以当前的审计机构行政区域划分各自的审计职责,难免会出现审计盲区。而水资源审计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除了审计专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相关的环境专业人员。因此,根据水环境审计项目的特殊性,推行以河流、湖泊为导向的跨区域、跨专业合作审计模式,审计机关通过联合审计、交叉学科审计的方式开展水环境审计工作,加强审计工作的协调与交流,确保审计评价的专业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在有效弥补审计机关出现调查盲区、审计专业性不强的问题的同时,还能提升审计人员水环境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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