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0年审计师考试,还剩

2020年审计师考试

  • 考试报名:
    5月25日-6月29日
    北京、福建延后至7月

  • 准考证打印:
    9月27日-30日
    10月9日-11日

  • 考试时间:
    10月11日

  • 成绩公布:
    12月11日前

  • 成绩复核申诉:
    自成绩公布之日起
    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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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各地公告为准

如何分析政府审计机关购买中介机构审计责任

来自 审计精选 发布时间:2019-06-28

  根据《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强制审计的规定,随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增多,相应的工程项目审计任务越来越重,不少地方审计机关开始逐步尝试和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模式,但这其中两者的责任界定大家都不是很明确,在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在分析审计机关与委托的中介机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在技术层面、协作层面、廉政层面对两者的责任界定进行分析。
政府审计
  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具有合法性。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和《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别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及审计署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委托方面已明确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即受托主体为具备相应资格的自然人,而湖北省等地方立法机关将委托审计的受托单位扩大至中介机构,即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上述规定从原则上已授权规定了审计机关可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从而奠定了中介机构审计具有合法性的基础
 
  二、审计机关与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是委托与受委托的合同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讲,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被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这种委托只是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的特定部分委托给其他人来完成,受托人不能完全脱离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委托事项。一般而言,在合同中审计机关会明确告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事项、审计范围、审计质量标准、审计时限、审计资料和证据的移交保管,保密责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的配合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对违约追究和风险承担的连带责任等法律关系进行具体约定,受托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审计的基本准则和程序进行审计。在实际情况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下面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各方该承担的责任。
 
  三、具体情况中审计机关与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责任界定。
 
  (一)在技术层面上,审计机关只对审计报告办理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中介机构需要对具体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成果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不得超越委托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以审计机关不可能包揽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在中介机构涉及专业鉴定、专业咨询等方面出错或超出委托范围、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因审计机关复核不严造成重大失误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在协作层面上,审计机关在选择协助审计中介机构时尽可能选择信誉较好的、专业资格水平高、职业道德遵守模范的中介机构的审计人才。审计机关要承担对受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给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的责任,充分了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其他背景关系,严格坚持回避制度。如果选择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有资本纽带、有重大经济业务往来和其他关联关系的,审计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严格限定委托审计的审计范围,对涉及国家秘密和重大经济责任等政府投资项目,如果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审计机关需承担责任。
 
  (三)在廉政建设层面上,部分中介协审人员如果缺乏自律,法纪观念淡薄,原则性不强,在受到利益团体的引诱时,背离审计纪律,收受利害关系人的“小恩小惠”,进行违规操作,隐瞒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利用受聘工作机会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等作为,中介机构审计主要责任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对应的责任。审计机关人员要有相应贪污腐败行为的,也需要在各自的行为基础上承担对应的责任。
 
  总之,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则意味着审计机关将承担较大的审计风险,所以对审计机关与委托的中介机构责任界定划分清楚显的尤为重要。建立完善的问责、约束机制更尤为重要。因此,审计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建议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如实行“谁参与、谁负责”,要明确双方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要通过文书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审计机关对中介的审计结果负有核查的责任,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状况要谨慎调查了解,对协审人员加强廉政宣传,避免承担一些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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